法律分析:居住證沒簽注還能補簽,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補辦簽注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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