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主體的意思是借貸法律關系的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因此借款主體僅限于借貸關系的雙方,其他的第三人并不構成借款主體,不過也有一些主體是不可以成為借款主體的,即商業銀行的董事、監書、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上面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借款主體往往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
一、股東借款抽逃資金有效嗎
關于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
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
二、高利貸怎么樣定義
私人放高利貸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對于超出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利息,借款人是不需要支付的,并不受法律保護。私人放高利貸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