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不勝任現職工作、不履行人民警察義務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應當予以辭退。
2、因公致殘、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等,不得辭退。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義務,不遵守人民警察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提前晉升警銜,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擬以國務院名義授予榮譽稱號的,由人事部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擬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范稱號的,由人事部會同公安部審批;擬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范稱號的,由公安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受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根據國家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
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