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2.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3.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4.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