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無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且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分析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拓展延伸
累犯罪行的法律后果及應對措施
累犯罪行是指一個人在短時間內多次犯下同類或相似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累犯罪行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首先,累犯會導致刑罰加重,法院會根據累犯程度適用較重的刑罰,以起到震懾作用。其次,累犯還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給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就業前景帶來負面影響。為了應對累犯罪行,我們應加強社會監管,提高犯罪預防意識,加強教育和心理輔導,幫助累犯走出犯罪的歧途。此外,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公眾對累犯的認識和警惕,也是有效應對累犯罪行的重要措施。只有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社會措施,才能更好地應對累犯罪行,維護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
結語
累犯罪行的構成條件包括主觀條件、刑度條件和時間條件。主觀條件要求前罪和后罪均為故意犯罪,刑度條件要求前罪和后罪均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間條件要求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內。特別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刑罰種類及輕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候發生。累犯罪行將面臨刑罰加重和個人信用記錄受損等嚴重后果。為有效應對累犯罪行,需加強社會監管、提高犯罪預防意識、加強教育和心理輔導,并加強法律宣傳,提高公眾對累犯的認識和警惕。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社會措施,維護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