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但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記錄下列事項: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及具體接觸部位。最后雙方簽字確認,為今后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爭議保留有效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