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不讓辭職,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法律規定正式員工辭職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在三十天期滿之后,即可解除勞動關系,無需用人單位進行批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廠辭職到期不讓走怎么辦
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同時要求提前30日(試用期3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者必須給自己留下辭職的證據,否則你就沒有辦法證明你已經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了。這個證據有兩個辦法,一是在交辭職信的時候,讓企業給你出具手續,該方法一般企業都不會出具;二是通過郵政快遞送達到企業,你的送達收據就是你的證據。單位不批準,等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是違法的。勞動者辭職,無需經過單位同意。單位的做法沒有任何。
員工辭職到期工廠不讓走怎么解決
員工辭職到期工廠不讓走可以協商、勞動仲裁解決。
員工與公司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仲裁解決不滿意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嵇小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