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和公安局在職能上完全一致,刑事案件報案會移交給刑警隊,經濟、民事糾紛一般由公安局移交給派出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分析
接受。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兩者的職能完全一致。辦案區別:如果是刑事案件,無論派出所還是公安局接受報案,都會移交刑警隊。如果是經濟、民事糾紛,公安局一般移交給派出所,如果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就直接受理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拓展延伸
刑警隊的報案受理流程
刑警隊的報案受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首先,報案人前往刑警隊,填寫報案表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接著,刑警隊會進行初步核實,確認報案的真實性和可行性。如果報案屬實,刑警隊將正式立案,并進行進一步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刑警隊可能會采取各種手段,如勘查現場、收集證據、調查詢問等。一旦調查取證完成,刑警隊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傳喚、拘留等。最后,刑警隊會將調查結果提交給相關部門或法院,以便進一步處理和審理。整個報案受理流程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結語
無論是派出所還是公安局,都有權利和義務接受個人或單位的報案、控告或舉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報案,并對其進行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刑警隊在報案受理流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們會對報案進行核實、立案并進行調查取證。通過這一過程,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條 公安部收到外國的刑事司法協助或者警務合作請求后,應當依據我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交有關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對于不符合條約或者協議規定的,通過接收請求的途徑退回請求方。
對于請求書的簽署機關、請求書及所附材料的語言文字、有關辦理期限和具體程序等事項,在不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警務合作協議規定或者雙方協商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和有關國際條約、協議的前提下,我國邊境地區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和縣級公安機關與相鄰國家的警察機關,可以按照慣例相互開展執法會晤、人員往來、邊境管控、情報信息交流等警務合作,但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并報公安部備案;開展其他警務合作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