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且拒不改正、勞動合同無效、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單位還可以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未能協商達成變更協議時,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拓展延伸
處理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途徑
處理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途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首先,雇主可以與違反勞動合同的職工進行溝通,了解問題的原因,并嘗試解決糾紛。如果無法達成一致,雇主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向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遵守。如果仲裁無法解決爭議,雇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裁決。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證據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另外,雇主還可以咨詢律師,尋求專業法律建議和代理。在處理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的問題時,確保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等。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單位還可以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無法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時解除勞動合同。處理職工違反勞動合同的問題時,雇主可以通過溝通、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并可以咨詢律師尋求專業法律建議。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