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2倍工資;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2倍工資;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支付加班費、未支付經濟補償需賠償;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需支付2倍賠償金;不出具書面證明需改正,造成損害需賠償。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物品需退還并罰款。
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提示: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的起算時間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解釋:首月不罰;公式:工期乘2減1)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用人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若用人單位在用工滿一個月后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對于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對于用人單位違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金,并加付賠償金。對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未出具書面證明的還需改正,并承擔賠償責任。若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物品,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限期退還,并處以罰款,同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