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如何應對簽署合同時不會寫字的問題
簽合同不會寫字可以按手印。協議與合同相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因此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簽合同時要注意哪些細節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簽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的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并對房屋的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雙方對等,否則吃虧的還是消費者。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購房者不按期交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公共設施不到位;宣傳或廣告承諾不兌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