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包括: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物資的軍用物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
(三)入戶搶劫的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
(四)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
(五)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并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七)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
結語
依據《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包括: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軍用物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這些情形都會導致更嚴厲的刑罰。對于搶劫犯罪,法律嚴懲不貸,以維護社會安寧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偵查第九節辨認第二百六十二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偵查第十節技術偵查第二百六十五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并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