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傳銷的刑事追訴標準是:行為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行為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構成犯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