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教師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與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法律地位與一般的職業工人相同。雖然教師從事的是公共事務,但不代表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依法由國家機關任命并支付報酬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執法人員、審計人員、公證人員等。而教師并沒有被納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此外,雖然教師是受公立學校委托從事教學管理工作的,但是其獲得的報酬是來自于學校而非政府。因此,教師的用工單位是學校而非政府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和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