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賠償金應一次性發放;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但約定低于法定標準的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員工應按法定標準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明知情況并自愿簽訂協議,則不能反悔。
法律分析
一、離職賠償金是否一次性發放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其中包括經濟補償。
2、法律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公司能跟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規定給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些公司為盡快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利用員工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不確定,減少即將要支付的補償金,會找員工協商約定另一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
其次,公司與與員工協商約定補償金后,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被支持。具體而言,經濟補償金約定將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法律效力:
1、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低于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屬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原則上該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員工按約定領取經濟補償金后,才發現公司未按法定標準支付,可以及時請求公司支付足額的經濟補償金。
并且,經濟補償金法定支付的標準如下:
(1)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與員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時,已經明確告知其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員工明知具體的情況還自愿簽訂協議的,不管經濟補償金是否達到法定標準。
那么,做好約定后,會視為員工對自己權利的自主處分,因此不能有所反悔。
結語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按法律規定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公司與員工可以協商約定經濟補償金,但約定的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員工有權要求支付足額補償。在協商約定時,員工需了解國家法律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簽訂協議后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條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修訂):第七章 法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九條 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