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可以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訂立和成立的區別在于前者是過程,后者是結果。簽完合同對方不給合同,可以要求復印件并索要原件,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勞動合同不給合同可向單位索要,拒絕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規定。總之,合同的簽訂、修改和履行都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一、簽完合同對方不給合同怎么辦
簽完合同對方不給合同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暫時無法取得原件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復印件并在上面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對方不及時給合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構成違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不給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單位索要,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訂立和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訂立是指當事人為達成合同合意而相互聯系磋商的一系列行為,是一個過程;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結果。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而合同訂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合同簽訂后可以修改嗎
合同簽訂后可以修改,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的可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結語
合同簽訂后,如果對方不提供合同,可向對方索要復印件并加蓋核對印章。對方若未及時提供合同,構成違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未提供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成立。合同簽訂后可根據條件協商一致進行修改,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否則視為未變更。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時,適用相關債權債務轉移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