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非營利組織被譽為我國社會的“第三部門”,是社會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中國社會的轉型和改造及其在21世紀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由于經費等原因,許多民非組織未能按照要求設置財務崗位或會計力量比較薄弱,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方面往往能按要求準確申報,所得稅的優惠也未能享受。下面我們通過分析有關政策,為民非爭取稅收優惠,降低稅負,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重要的的作用。
法律依據: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業務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本制度所稱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