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
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么,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
2、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人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一、對墊資條款如何認定及處理
近年來,承包人墊資、帶資施工的現象愈演愈烈,甚至是否有能力墊資、帶資施工,已成為建筑企業能否參與競爭并在競爭中獲勝的先決條件,由此導致承包人因資金緊張而無力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資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形成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供料商及實際施工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收益。對此,國家曾三令五申以政策的形式對此加以制止。
但由于墊資問題的普遍存在,如果承包人不墊資、帶資就難以承攬到工程,如果不認定墊資有效,就不利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加之在國際建筑市場上,允許建筑承包商墊資、帶資施工,我國加入WTO后,也應遵循國際慣例,故在該司法解釋中,對此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墊資、帶資條款不認定為無效,即不影響合同效力。其次,在處理墊資及利息返還上,分三種情況處理:
第一,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二,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第三,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當事人就此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對墊資問題,尤其是墊資的利息是否給付,如何計算等問題應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明確,否則,訴訟中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應有的保護。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根據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