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在我國的企業改制中,“資產重組”是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術語,但對“資產重組”概念的使用卻十分混亂。在西方相關經濟管理詞典和有關文獻中卻根本找不到“資產重組”的詞匯。西方經濟管理詞典上有的是企業兼并和收購。在西方,通過兼并和收購,實現企業的資產重組。并購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一種經濟現象。一般說來,資產重組有三種模式:一是擴展型重組,是公司進行資產規模和業務范圍擴大的一種方式,包括兼并企業(含合并)、收購公司、購買資產、收購股份、合資經營等;二是調整型重組,又稱緊縮型重組,是公司進行資產規模和業務范圍縮小的一種方式,包括股權置換、股權與資產置換、資產置換、資產剝離和出售、公司分拆等。
一、收購和并購有什么區別
1、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2、并購。并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的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購等。并購是兼并與收購的簡稱。兼并是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并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二、破產重整與破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1)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并;(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等
(2)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于《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組,由于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定約束。
(2)重整,由法院主導,屬于法庭內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約束。比如債權人的清償順序,重整時間等必須按照法律規定。
3、司法保護程度不同
(1)重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護的情形,比如,無法有效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護。比如,阻止司法凍結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股權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