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補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補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補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補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補償。 受害人死亡的,補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補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補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補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補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補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償金。
《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程序規(guī)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補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補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