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義務履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職責。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職務行為屬于企業行為,而非代表其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動,都不應影響企業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因此,公司法定代表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義務履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職責。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職務行為屬于企業行為,而非代表其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動,都不應影響企業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本案中,該公司前任領導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為有效的勞動合同,企業就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該公司認為與黃某所簽勞動合同是前任領導簽字的,新任領導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說,雖然企業法人代表改變了,但企業法人主體未發生變化,企業法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未發生變化。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勞動者所承諾的義務,不履行即構成違約行為。
當然,企業法人代表發生改變后,新任法人代表作為企業經營負責人,可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重大調整,對人員使用作合理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變化無法履行原合同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生產經營者未發生變化,企業則應當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
法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并不能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你們的勞動合同連續計算,員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認。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公司不要員工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每工作一年賠償你一個月工資。
拓展延伸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然而,這一規定并不適用于用人單位變更經營范圍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變更后的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中載明變更后的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變更后的工作內容與勞動者約定的工作內容不符的,那么變更名稱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因此,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但需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時通知勞動者并載明變更后的情況。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義務履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職責。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職務行為屬于企業行為,而非代表其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動,都不應影響企業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并不能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你們的勞動合同連續計算,員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認。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公司不要員工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每工作一年賠償你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三節 與關聯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