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簽訂購銷合同前,賣方應仔細核實買方的營業執照資料或身份證明,查看買方企業的性質、是否已注銷、營業執照及身份證明與合同上的當事人名稱是否一致等。此外,還需核實買方負責簽約的人是否有簽約權限。通過審查上述資料,賣方可以對簽約對象有一個大致了解,進一步評估與其簽約的風險。
一、貨款支付。
作為賣方,最關心的問題無疑是怎樣保障收回貨款。在審查貨款支付的合同條款時,如果不是現款現貨買賣的,應盡量對買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約定,并規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以促使買方按時履行付款義務。同時,還應明確買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
二、質量異議。
在實踐中,質量問題往往成為買方逾期不付貨款或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如果購銷合同的質量異議條款不完善,買方很容易在此問題上糾纏不清。
因此,賣方可在質量異議條款里約定:“買方認為質量不符時,必須在下列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1、貨物的外觀、數量、品種、型號或規格不符合同約定的,買方應在收貨時提出。
2、貨物的內在質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約定的,買方應于提貨之日起30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質量異議的,視為所交付的設備質量合格和安裝調試完畢。
當買方提出書面質量異議時,賣方認為不屬實或不應由賣方負責,賣方在收到質量異議后在48小時內向買方提出書面回復,當賣方作出書面回復給買方,買方不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答復,視買方提出的書面質量異議為無效異議,即視為賣方所交付的設備質量合格和安裝調試完畢。當買方再作答復、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必須委托某第三方權威機構質量鑒定,此鑒定為最終鑒定,鑒定費由責任方承擔。
三、爭議解決方式。
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實踐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護主義,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偏袒當地的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因此賣方在審查購銷合同時應注意,盡量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生爭議時由賣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避免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的干擾。一旦發生爭議,賣方還可以就近提起訴訟,節省大量的差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