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相關的機構完成不動的登記后,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申請人證書或者證明。
2、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
3、不動產權證書分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式。不動產登記原則上按一個不動產單元核發一本不動產權證書,采用單一版版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多個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一戶擁有多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將其集中記載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動產權證書,一本證書可以記載一個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
一、房產證與不動產權證的區別
1、根據國土資源部官方微博介紹,新的“不動產權證”和現在居民手握的“房產證”有差異。
2、房產證的內頁內容僅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3、不動產權證的封面為紅色,證書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里面除了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位置等原來房產證內容外,還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單元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二、新房不動產權證所需資料
1、《XX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已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8、經審查的不動產權籍調查結果(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查丈表、墻界表、房產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9、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10、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