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廈門暫住證已經不再辦理,以先進行暫住登記六個月以后辦理居住證取代。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居住住證需要提交材料:(1)申領人出示暫住登記憑證并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3)根據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的條件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