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無保險或超限額由主要責任人承擔;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碰撞,機動車負主要責任按80%賠償,次要責任按40%;雙方都是機動車,負主要責任按70%賠償,次要責任按30%;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承擔。
法律分析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一般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進行賠償,如果沒有購買保險或者超出限額的,由主要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賠償需要按照事故雙方的類型確定。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方為非機動車,另一方為機動車。機動車為主要責任時按80%賠償,為次要責任時按40%賠償;雙方都為機動車時,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按70%賠償,次要責任的一方按30%賠償。雙方都為機動車時應當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雙方分別承擔。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死亡方的主責任賠償程序與要點
交通事故中,對于死亡方的主責任賠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點需要遵循。首先,需要確定事故責任的歸屬,通過調查和證據收集,確定主要責任方。然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進行賠償計算,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同時,還需要考慮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如喪失贍養費、撫養費等。賠償程序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和申請材料,與保險公司或相關機構進行協商和談判。最后,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判決,進行賠償支付。總之,交通事故中死亡方的主責任賠償涉及多個環節和要點,需要依法進行,確保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責任需依法確定,保險公司在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限額或未購買保險由主要責任人承擔。根據事故雙方類型確定主要責任賠償比例,如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按80%或40%賠償,雙方均為機動車時,負主要責任者按70%賠償,次要責任者按30%賠償。需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雙方分別承擔。交通事故中死亡方主責任賠償需遵循程序,確定責任方,計算賠償金額,考慮家屬經濟損失,提供證明文件并與保險公司協商,最終根據協議或法院判決支付賠償。確保受害人及家屬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