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更換不動產登記證需要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擴展資料
1、舊的房產證并非一定要換新證。只要市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換證,原來的房產證繼續有效。沒有規定要在一定期限內換證,也不需要在沒有發生產權變更時自行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以后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2、新的不動產權證比現在的房產證內容更詳細,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房產證上寫有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土地狀況,而不動產權證對比房產增加了鐳射區,不動產編號、使用期限等內容。
3、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需提交材料有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