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經常發生的一種安全事故,而交通事故往往會造成人員的傷亡,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需要由責任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但事故有可能造成責任人死亡,那么交通事故致主要責任人死亡怎么賠償?
交通事故致主要責任人死亡怎么賠償
案情介紹:交通事故致主要責任人死亡
原告謝某與原告鐘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12月27日12時40分許,馮某駕駛被告梁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載有二原告之子謝小聲、被告梁某等人,駛至荊州市XX工業XX路路口時,與賈某駕駛的車主系被告某運輸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馮某及二原告之子謝小聲(化名)死亡、被告梁某等5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馮某、賈某分別應負該事故的主、次要責任,二原告之子謝小聲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后,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雙方賠償進行從中調解,但原被告雙方未達成協議,故終結調解,二原告將被告梁某及某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540元、喪葬費7155元、死亡賠償金200000元、交通費1037.5元、住宿費345元、誤工費9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8000元合計298007.5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10000元后,二被告還應再賠償288067.5元,被梁某、某運輸公司應分別承擔60%、40%的責任。
法院判決: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予以賠償
法院在經過審理和查明事實之后,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37.5元和誤工費990元予以確認,屬合理賠償;對于喪葬費7155元的賠償主張,認為過高,最后確認為6635元;對于死亡賠償金200000元,因受害人謝小聲系學生,屬城鎮戶籍,故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88000的數額,主審法官根據損害后果、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后確認為20000元。
綜上,確定二被告賠償原告共計229547.5元,其中,判決被告梁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60683.25元,被告某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68864.25元,扣除已賠償款10000元后為58864.25元。審理費6831元,由二原告負擔1030元,被告梁某負擔4710元,被告某運輸公司負擔1091元。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根據實踐中中具體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目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大體由以下五個因素確定: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受害者的年齡、肇事者的過錯程度、肇事者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法院主審法官根據以上五個因素進行酌情判定。 該內容由 徐一華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