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限制: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調解交通事故的,自收到事故責任認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喪事之日起,受傷從治療結束之日起,傷殘從定殘之日起,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內。
2、檢驗鑒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自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應指定專業鑒定部門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天,超限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公安交通部門取得檢驗鑒定結果后,應當在2日內向當事人提交結論復印件。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委托其他合格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門。
3、尸體處理時間限制:檢查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并在10日內辦理葬禮。10日無人認領的無名尸體,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限制: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后逃逸的,應當自查獲逃逸人或者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無法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5、管轄權轄權爭議的時間限制:事故管轄權爭議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