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2008年,大壯跟隨同村的朋友進城務工,在一家皮革廠擔任保安,每月工資 1800元。然而,雖然雙方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每月工資是1800元,但每月到手的工資要比這個數少一兩百元。大壯很是不解,自己每日兢兢業業按時上下班,有時甚至睡在值班室并沒有遲到早退的現象,為什么要扣錢呢?大壯就去找單位安保的相關負責人老劉問個明白。老劉告訴他,這些錢是單位幫他繳納社保的,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項目。大壯仍不理解,自己起早貪黑就是為了多賺點錢,家里也急需用錢,自己的工資本來就不多,現在還要拿出一部分繳納社保,實在心疼。他問老劉有沒有辦法不用繳納社保,把錢直接發給他。社保不是全部由員工個人繳納的,單位為員工繳納其中大部分。如果把社保停了,單位不僅省下一部分人力,還節省了一部分資金。經過考量,老劉讓大壯簽訂一份《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該承諾書明確規定:大壯放棄繳納社保完全屬于個人自愿,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所在單位不為此負責任何損失與法律責任,即簽訂之日起生效。幾個月后,該皮革廠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事情被當地監察部門發現,被責令立即補交未繳納的社保費用,并支付相應的罰款。
【現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養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五險是公民基本的合法權益,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剝奪。
其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例中,該皮革廠因為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而受罰,老劉作為主管人員也因此被處以罰款。
雖然不繳納社保是大壯的自愿行為,但就法律來講,繳納社保跟員工的主觀意愿沒有關系。無論是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還是員工主動提出不繳納,本質上都是違法的。因此,大壯簽訂的《個人不交社保承諾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讀法心得】
勞動者收到工資的時候,確實會發現比約定的工資要少,這時候他們往往會用“扣社保”來描述少掉的部分。其實,這是一個誤解。雖然勞動者直觀地感受到每個月
到手的工資少了幾百元,但這些錢并不是被“扣掉”了,而是從個人的工資賬戶轉移到社保賬戶,依然是自己的,只不過存在形式發生了變化。另外,社保不是由員工本人全部繳納,公司要為員工補上大部分。社保是一個人的基本保障,是國家為了提高公民應對風險而設置的制度。因此,從根上來說,繳納社保對員工來講肯定是有利無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