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5、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6、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7、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本解釋所稱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職工平均工資小孩溺死亡賠償金歸誰,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8、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