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執行根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
2、治安案件:
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