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試用期不滿一個月辭退按滿月發工資嗎?
試用期不滿一個月被辭退補償標準是需要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用期由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辭退職工要滿足哪些條件
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辭退與主動辭職的區別
1.行為主體:辭退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程序不同: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