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者自己的原因離開的,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而離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的。實習期學生如何維權鑒于實習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缺乏,導致實踐中實習生權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簽訂一份實習協議就顯得非常重要,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作為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實習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項做出約定,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杉s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杉s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關系關系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合同期限不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