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發的郵件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有證據證明這是來自雙方的郵箱,則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則需要提供此郵件的原始載體、來源和往來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