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人故意放的火造成的火災損失,由放火人承擔賠償責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過的程中過失造成火災或者因疏于管理、違反職責造成的火災的,由具有過錯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所有人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失火人的責任。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造成的火災,沒有過錯人的,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損失。
小孩獨自燃放鞭炮十分危險,家長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人為玩火引發火災。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玩火引發火災的,監護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家長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在燃放煙花爆竹的同時,切不要忘了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一旦出了事故則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