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冒名頂替罪名的處罰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考冒名頂替罪,可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高考考試的時候冒名無替考的,是屬于犯罪的行為,會構成代替考試罪,則就構成了犯罪,那么,此時冒名頂替罪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在立法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披露出的頂替案,絕大多數給予了處理,但由于沒有專門的罪名、法條和司法解釋,處理的思路和結果五花八門,賠償和解了事;有的案件在賠償的同時對責任人給予了撤職、降級、記過、提前退休或降低退休待遇等行政處分和黨內處分;總體看,頂替案處理之公平性、效率和震懾力還有待提高,多數案件的處理很難說做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冒名頂替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綜上所述,冒用他人姓名參加高考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刑事責任將由法律予以裁定。如果冒用他人姓名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冒用他人姓名參加高考的行為是被嚴格打擊和懲罰的,以維護公平、公正的高考制度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