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至三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居住證有效期滿,持證人繼續在居住地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