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南昌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辦居住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居住證原件。如果居住證過期超過半年,還需要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相片、居住證明;
法律依據:《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七條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流動人口是育齡婦女的,還需要提供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劉工人口婚育證明。
第八條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并由登記責任人或者單位在登記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過鄉鎮、街道人口流動服務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申報:
(一)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二)流動人口就業并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三)其他十六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房屋出租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四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證人需繼續在居住地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到核發居住證的公安機關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