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沒有賠償能力的承擔賠償責任。當其為侵權行為的,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但賠償責任則首先以其本人的財產承擔責任,其次才由監護人承擔不足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