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的定義是指:員工因私人喝水、方便等與工作無關原因而需要離開工作崗位。《離崗證》發放到各班組,由班組長自行管理、保管,員工離崗佩帶《離崗證》,返崗后用《離崗證》換回自己的《工作牌》、組長在《離崗登記表》上填寫員工回崗時間。為保證他人離崗的正常需要,每次員工離崗控制在最長10分鐘內,嚴禁將《離崗證》長時間滯留在個人手中,違者處罰1分/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