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為了增加氣氛,放爆竹也是常見之事,但沈陽某小區內因躥起的煙火將一個住戶陽臺上的紙板箱點燃,造成該住戶家中起火。
事故發生后,雖然業主們第一時間撥打了119,但是由于小區的消防通道不暢通,消防車無法順利到達起火點。在救火過程中,消防人員又發現樓道內消火栓的水壓不夠,無法出水。消防人員無奈又啟動了增壓水泵,消火栓才開始出水作業。
由于無法及時滅火,造成住戶門窗家具等損毀。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的肇事者無法查明。受損失的業主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為,造成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是燃放煙花者,但由于小區的監控設備失靈,無法查到責任人,物業公司對此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此外,由于物業公司對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的管理不到位,延誤了救火的時機,使火勢蔓延,導致業主家的損失增大。物業公司雖然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它沒有盡到物業管理的職能,所以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鑒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確定物業公司承擔業主經濟損失的40%。
法律依據:
根據《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是嚴謹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因此物業公司應該負起安全管理的責任,對業主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如果小區禁放煙花爆竹,有人私自燃放導致火災發生,物業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非禁放小區,物業則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