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規定了一方犯重婚罪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如果財產為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進行判決。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此外,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有相關規定,如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財產,需在一年內起訴,并符合欺詐、脅迫情形。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需滿足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條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一方犯重婚罪離婚財產如何
1、一方犯重婚罪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原為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重婚罪屬于前述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離婚后,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犯重婚罪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如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此外,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除非有另外的約定。離婚后,若一方對協議離婚時受到欺詐、脅迫,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對于尚未處理的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以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