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二)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三)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四)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六)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七)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一、申請傷殘鑒定的重要性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殘鑒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程序或者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不管是賠償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不能消極等待,積極接受鑒定結果,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這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鑒定結論是證據一種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二是當事人提起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避免傷殘等級鑒定中的陷阱
(一)要避免單方自行委托鑒定
單方自行委托鑒定也就是傷者或者其代理人在未經過肇事方、保險公司不反對的情況下,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因為折回造成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通常是采取抽簽辦法選擇鑒定機構,不可能做到十拿九穩。
(二)避免交警部門委托鑒定
交警部門委托鑒定也就是交警以調解的名義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其緣由與自行委托鑒定大致相當。
(三)避免保險公司指定鑒定機構
保險公司指定鑒定機構也就是傷者前去詢問保險公司應當在哪里鑒定,保險公司則指定去某某鑒定機構鑒定。這么做已經進入保險公司的陷阱,保險公司每年面對無數交通事故鑒定,熟知各鑒定機構的鑒定規則,若去保險公司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得到的鑒定意見一定不利于傷者。這種鑒定方式,類似于戰爭中,去喝敵人準備的水一樣,后果可想而知。
(四)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申請鑒定
訟過程中申請鑒定也就是部分律師對交通事故業務并不專業,不先去鑒定,而是先以很小的金額起訴到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申請鑒定,這個時候法院會采用抽簽的方式選擇鑒定機構。因為鑒定機構選擇完全是在賭運氣,若抽到不利于傷者的鑒定機構,傷者也無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