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此處所說的“情節嚴重”正是您詢問的立案起點標準,為二萬元。在此需要提醒大家,與貸款詐騙罪相似的一個罪名叫“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有“還錢”的想法,貸款詐騙罪的本質在于“騙錢”,自始至終沒有歸還的打算。騙取貸款罪的本質在于以虛假的材料騙取銀行從而獲得貸款的發放,并不打算“騙錢”。因此,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比貸款詐騙罪要高很多,為100萬元,如果不足100萬元須要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才涉嫌犯罪。正因為二者有細微差別,同時又關乎到有罪和無罪的重大影響,因此,如果涉嫌貸款犯罪,應第一時間獲得法律幫助,爭取不被錯誤認定和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