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雖然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已經一年,都并未超過最長期限,如果申請保全的期限已經到期的,可以依法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