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注冊資金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在于: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