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并未把未婚生育列為禁止性對象,但各省市都把未婚生育納入了違反計生育政策范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婚生子繳納了社會撫養費,只是接受了處罰,并不能改變違法事實和性質,依然屬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