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規定范圍內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可以監聽,但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想知道自己是否被監聽,需要到公安局了解情況。公安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或者偵查案件的需要,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對行為人手機進行監聽和定位,有關機構應當協助。可以通過衛星定位等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