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歲騎車撞死人是否構成犯罪
15歲騎車撞死人一般情況下是過失犯罪,所以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罪名,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該種犯罪,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處罰方面也比該罪要嚴重得多。
(三)在客體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
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