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城調動不愿意,可以與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收集好相關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單方調崗、降職降薪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每年工齡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協商期間勞動者應堅持上班打卡,以免單位以曠工作出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